申报高企时,如果相关数据不一致,务必提供两段文字说明
2020-07-15 16:07:49 发布人:昆山中博远 访问量:2880
先来看一下,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文件,苏高企协办〔2020〕3号,《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什么情况属于不一致?需要单独写文字说明?
第12条第一点比较简单,即年审报告必须与所得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只要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数据与年审报告保持一致即可;
第12条第二点也比较简单,即年审报告年初数必须与上年审定数保持一致;
——只要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简单核对清楚,就能规避;
第11条,专项审计或者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
根据第12条的规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般情况下是与年审报告保持一致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年审报告数据会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了?
以下情况是许多企业存在的,我们判断,同时也将是专家重点关注的:
年审报告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没有披露研发费用金额,而研发费用专审报告载明研发费用金额的;
因为年审报告中如果没有披露研发费用金额情况下,那么在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里面,《期间费用明细表》——研发费用金额,极大可能与专审报告中载明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
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我们理解,这是最明显的也是专家重点关注的不一致情形;
根据高企协办〔2020〕3号的要求,应该提供文字说明,而文字说明里面要体现哪些精神?高企评审专家才会大概率认可企业说明了?
1、年审报告和专审报告数据都是正确的,只是口径不同,如年审是根据会计准则,专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国科发火〔2016〕32号195号》来归集的;
2、比如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人参与研发项目,属于科技人员,大专学历相关专业(如果不是,要有合理解释),因此这部分人员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
3、比如房租,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房租,但根据研发部门占用使用面积,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直接投入;
4、比如研发用仪器设备,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折旧,但根据研发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
5、比如差旅费等,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根据与研发费用的相关性,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其他费用;
6、比如收入,年审中收入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而高品收入专审报告里面总收入数据口径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
实务中,每个公司情况不一致,因此说明也因具体情况而异,但只要将差异情况说清楚,财务专家应该会认可合理解释的部份。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什么情况属于不一致?需要单独写文字说明?
第12条第一点比较简单,即年审报告必须与所得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只要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数据与年审报告保持一致即可;
第12条第二点也比较简单,即年审报告年初数必须与上年审定数保持一致;
——只要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简单核对清楚,就能规避;
第11条,专项审计或者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
根据第12条的规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般情况下是与年审报告保持一致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年审报告数据会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了?
以下情况是许多企业存在的,我们判断,同时也将是专家重点关注的:
年审报告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没有披露研发费用金额,而研发费用专审报告载明研发费用金额的;
因为年审报告中如果没有披露研发费用金额情况下,那么在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里面,《期间费用明细表》——研发费用金额,极大可能与专审报告中载明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
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我们理解,这是最明显的也是专家重点关注的不一致情形;
根据高企协办〔2020〕3号的要求,应该提供文字说明,而文字说明里面要体现哪些精神?高企评审专家才会大概率认可企业说明了?
1、年审报告和专审报告数据都是正确的,只是口径不同,如年审是根据会计准则,专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国科发火〔2016〕32号195号》来归集的;
2、比如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人参与研发项目,属于科技人员,大专学历相关专业(如果不是,要有合理解释),因此这部分人员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
3、比如房租,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房租,但根据研发部门占用使用面积,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直接投入;
4、比如研发用仪器设备,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折旧,但根据研发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
5、比如差旅费等,年审报告里面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根据与研发费用的相关性,应该将其部分划分研发费用——其他费用;
6、比如收入,年审中收入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而高品收入专审报告里面总收入数据口径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
实务中,每个公司情况不一致,因此说明也因具体情况而异,但只要将差异情况说清楚,财务专家应该会认可合理解释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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